为让您更充分地了解期权业务的风险,中大期货有限公司特别做如下提示:
您应当遵循“买卖自负”原则,理解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充分了解期权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收益曲线非线性、买方与卖方期权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等特点,知晓期权合约交易风险较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认识期权合约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权合约交易时,应当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一般风险事项
(一) 您应当充分了解期权投资者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及承担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业务。
(二) 您应当充分了解期权的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以及我公司的相关文件。
(三) 您应当充分了解期权业务的特点。充分注意不同交易所,期权交易规则存在差异,充分理解期权合约交易受到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涨跌幅、波动率、到期时间、利率、市场流动性等多种因素影响,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期权合约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期权合约交易采用权利金和保证金交易方式,期权卖方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全部初始保证金及追加保证金。
(四) 期权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您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我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规定,并有义务按照我公司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证明材料。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您的各项要求以及我公司依据制度规定对您的综合评价结果,不构成对您的投资建议,也不构成对您投资获利的保证。您应当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投资决定,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合约交易的结果。
(五) 您与我公司的经纪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如您提供给我公司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我公司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我公司有权拒绝您的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限制您的交易权限,您在开户时候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当及时向我公司更新。如因您未能及时提供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交易风险事项
(六) 您在进行期权买入交易时,可选择将期权合约平仓、到期自动行权或者到期自动放弃。如果您作为深度虚值期权的买方平仓时,应当确保账户权益能够覆盖平仓手续费,以免账户权益出现负数。
(七) 如您购买深度虚值期权,您应当知道该类型期权盈利的可能性通常微乎其微;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八) 若您作为虚值期权的卖方,应当关注市场大幅波动,以免由虚值向实值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大幅追加保证金风险。
(九) 账户风险率并不代表您所面临的全部风险,期权卖方的风险率存在被低估的可能,您须密切关注您账户的市值权益。
(十) 交易所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您可能无法进行相应的开平仓操作。暂停当日为期权合约到期日的,到期日可能顺延,具体以交易所规定为准。
(十一) 您在进行期权合约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市场公告中关于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规定,并在交易所要求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告。您若违反上述规定的,将面临被限制开仓以及强行平仓等风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十二) 我公司提醒您部分交易所期权买方(卖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行权(履约)后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行权(履约)获得的期货持仓量。上述业务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公布,您应当自行关注并充分了解上述规则。
(十三) 您应当充分了解,期货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对我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或者我公司会员席位资金不足时,有可能导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您无法正常开仓;您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约被实施强行平仓;您的全部或部分行权申请被拒绝或无法自动行权。
(十四) 您持有的期权合约存在难以或无法平仓的风险,当市场交易量不足或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时,您可能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平仓机会。
三、保证金风险事项
(十五) 在进行期权卖出开仓交易时,您应当保证各类保证金符合相关标准;当您的账户可用资金<0或风险率≥100%时,我公司将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通知您在规定条件下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您将面临被强行平仓等风险,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您承担,该类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强行平仓的费用、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由于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的流动性问题,我公司不对强行平仓时的平仓合约、平仓顺序、平仓时机、平仓价格、平仓数量等作出任何保证,您应当充分了解其中的风险。
(十六) 若您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承担相应的交收及违约责任,我公司代您承担相应责任的,将取得相应追偿权。
四、行权(履约)风险事项
(十七) 您应当充分了解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商品期权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股指期权行权或履约将以现金交割方式完成。
(十八) 您应当知晓行权中的期权实虚值以当日标的结算价为准,因此若您用盘中最新价、收盘价为依据来行权可能造成偏差,导致行权失败或虚值行权,您须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十九) 若您作为期权买方,应当知晓到期日闭市前您账户若有未成交的期权卖出平仓挂单,闭市后有可能被自动行权,因此,您须提前处理未成交平仓单。若出现行权费用测算不足,我公司有权于到期日为您申请放弃行权,由此造成的利益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且您应当知晓我公司的测算与结算后结果可能存在差异,您应当接受该差异及其结果。
(二十) 您应当充分了解非理性提前行权、虚值期权行权的结果和风险,虚值期权原则上会自动放弃行权,如果您选择行权将有可能承担更大的损失,请您务必谨慎操作。
(二十一)若您作为期权的卖方,您承担的损失可能远高于您收取的权利金,并且在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账户资金不足、资金为负、持仓超限等情况的,您还应当承担及时补足资金的责任,或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结果。
(二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权合约到期日,由于包括但不限于组合保证金优惠、双向持仓对冲、期权行权盈亏、期货浮动盈亏、期权卖方被履约量、闭市后保证金按最新结算价调整等原因,您的行权前资金和结算后行权资金测算结果可能产生差异,从而影响您的行权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行权合约选择、行权手数)。期货期权成功行权、履约后,您可能将得到相应数量的标的期货合约,该合约同样令您面临市场行情变动的风险。期货期权行权建立的期货合约持仓与原期货合约持仓合并计算,其数量不得超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否则,您的期权行权申请有可能部分或全部失败,或者在行权后您持有的期货合约被强行平仓。
五、其他风险事项
(二十三)您参与期权业务可能面临各种操作风险、技术系统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并且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我公司、交易所或者监控中心因电力、通讯失效、技术系统故障或者重大差错等原因而不能及时完成相关业务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等情形。
(二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期权交易需要的专业度要求较高、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期货公司层面的实际操作具有较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您在出入金、交易、风控、行权、履约、结算等期权交易各个环节,特别是行权、履约环节的实际操作,需要严格根据法律法规、交易规则、自律规则以及您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等的约定。为了保障您的知情权,尽可能减少您的操作预期和实际操作结果的不一致,您可以通过公司网站、电话、短信或营业场所公告等方式获知。您应当及时关注和理解相关信息,如产生疑问,可以及时进行询问,否则您将可能面临一定的操作风险,且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二十五)您应当关注期权业务中面临的各种政策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须作出重大调整或者终止该业务。
本风险揭示书相关术语与《期货经纪合同》术语释义一致,其揭示的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期权业务的所有风险。您在参与期权业务前,应当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合同条款,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期权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解释权归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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